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封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韩二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栓、封建明、韩二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史增中 审判员 霍 莉 审判员 李龙龙
书记员:孙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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