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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曹迎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民委员会
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迎宾、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金刚,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沧州市运河区南某某乡十二户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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