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张贺,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亩承包地;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高家务村村民,2000年取得了高家务村五块土地的承包权,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廊坊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了承包期限和承包土地地块等承包情况。原告承包后,将其中1.9亩土地暂交冯文彬代种,冯文彬去世后,其三子即被告冯某起强行将该土地占有,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被告冯某起拒不返还。冯某起辩称,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事实,诉请的1.9亩承包地系被告家庭承包,一直由其家庭耕种至今,所以承包权属于被告,与原告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地是1999年至2000年村委会分给被告的,原告应该找村委会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杨税务乡高家务村村民重新承包土地,原告家庭共计五口人,其中涉案1.9亩零散地登记在原告李某某名下,原告家庭共计分得9.2亩土地,因原告不在该村居住,委托当时村主任王玉先找人代种,而后,王玉先将原告土地交由村民冯文彬耕种,冯文彬去世后又由其三儿子冯某起耕种。庭审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事实,涉案1.9亩承包地系被告家庭承包,一直是其家庭耕种至今,所以承包权属于被告,与原告无关。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廊坊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登记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回单、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蕊、被告冯某起及委托代理人张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分得村北口东侧零散地1.9亩,由被告冯某起一直耕种至今,现原告主张收回此耕地自行耕种,被告应当将耕地返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承包地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被告冯某起返还原告李某某承包的位于亩承包地。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冯某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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