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四迈艾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栋A座1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汉四迈艾某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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