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鹏,黑龙江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00元,减半收取4,175.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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