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关法(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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