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冯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于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农民。被告:张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农民。被告:冯小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李艳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学立、冯珊珊、于红军、张源、冯小雄、李艳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翟爱红
书记员: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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