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侯际荣。
委托代理人高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