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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民。
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侯际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车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诉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新兴加油站、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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