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的姑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称,申请人李某1与下落不明人刘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赵村乡郭田庄村人)系母子关系。2015年3月9日,申请人父母李世广、刘春英离婚,申请人由李世广自行抚养。申请人父母离婚后,申请人父亲在外打工,申请人至今一直由李某2监护、抚养,李世广于2018年4月9日意外身亡。刘春英于2015年3月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安机关和本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多方寻找未能找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宣告刘春英失踪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赵村乡郭田庄村人,系申请人李某1的母亲。刘春英于2015年3月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刘春英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春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春英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刘春英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刘春英于2015年3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刘春英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李某1申请指定李某2为失踪人刘春英的财产代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春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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