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50元,退还原告李某1。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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