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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1
任先峰(河北石家庄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
李某2
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任先峰,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长:杨丽珍

书记员: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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