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辉,系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李 玲
书记员:李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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