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某1与李某2、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贾学亮
书记员: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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