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李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付某、李某5、李某6、李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自行负担。
审判员 满凤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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