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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姜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娜,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第三人: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第二办公楼411室。

负责人:关某。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姜某及第三人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给付欠款2027709元(其中律师代理费1215000元,垫付的其他款项为81270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李百鸿(姜峰之夫、李某2之父、李某3之子,李百鸿因病死亡)与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关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清收李百鸿在大连的债权,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由关某律师事务所垫付,所需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由李百鸿支付,李百鸿在债权请收回款后,应优先支付关某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费用,并向关某律师事务所按照回款额的30%支付律师代理费。佳木斯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体现的李百鸿基础债权3750万元合法有效。根据破产管理人公布的数据,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大约10.8%,以此结算,李百鸿可收回债权400余万元。李百鸿应付律师代理费120万元。2017年2月28日,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将已完成的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以此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被告拒绝履行债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将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其债权成立。可见,李百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成立,且已实际履行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债转让是否成立,李百鸿的继承人是否对此债务承担义务,均由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决定。2012年10月5日,李百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除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以外,在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佳木斯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就发生的争议已向佳木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截,现原告持债权转让协议向本院主张争议债权,有驳于本案主法律关系中《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被告姜某、李某2、李某3、第三人黑龙江关某律师事务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1的起诉。

审判员 张庆伟
人民陪审员 杨文玉
人民陪审员 姜宇

书记员: 周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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