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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颜某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九畹溪镇。
申请人: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九畹溪镇。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九畹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柱,兴山县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1、颜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1、颜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在秭归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某1、颜某以其女李某2所有的鄂E*****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郑某在秭归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50000元(系邓某偿还郑某的借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李某2的鄂E99671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李某1、颜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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