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艾雨、李某2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艾雨、李某2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艾雨、李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艾雨、李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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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彭秋红
书记员: 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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