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原告李某2的母亲),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林圩村小前庄37号。
原告:李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原告李3的母亲),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林圩村小前庄37号。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系被告沈某的妻子),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业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树,男。
被告:中国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李某2、李3、周某某与被告沈某、上海业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原告周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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