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强(系被告李某3儿子),住同被告李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4、黄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4、黄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周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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