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张伟华(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齐某
原告李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于2015年02月09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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