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韩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王某
徐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施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出租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徐敏、施侠,均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份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韩钰,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已确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武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已确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武明伟负担。
审判长:李海峰
书记员:许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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