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涛(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万登华
审判员:邵忠明
审判员:佘云国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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