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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宋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任国忠(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宋某
郑国强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任国忠,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
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国忠,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宋乃强原系合法夫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原告系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被告辩称,被继承人所有房产系1992年建造,其兄弟姐妹均出资出力,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其效力不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效力,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享有继承权,偿还债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系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东大街55号房产的继承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宋乃强原系合法夫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也已去世。原告系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被告辩称,被继承人所有房产系1992年建造,其兄弟姐妹均出资出力,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其效力不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效力,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享有继承权,偿还债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系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东大街55号房产的继承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审判员:崔治国

书记员:崔治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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