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孟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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