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现住滴道区。被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滴道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杰,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军,男,系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滴道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嘉某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长艳
书记员: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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