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玉平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282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宣恩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宣恩支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任玉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宣恩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宣恩支行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措施。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任玉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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