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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白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甲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白某
白冰

原告李某甲,女,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英涛、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原、被告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且在哺乳期内,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孩子的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被告白某现是合同工,合同到期后并不能保证续签合同,因此可分别情况支付抚养费,在合同期内应按工资标准给付抚养费,合同期外,按农村标准给付,男孩李某乙自原告起诉时到年满18周岁尚有17年零8个月,被告白某合同到期(自原告起诉时计算)尚有4年,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按其基本工资标准的20%计算为(1550元×20%)×12个月×4年=14880元。剩余13年零8个月按河北省201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为(9102元×20%)×13年零8个月=24878元,以上合计397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男孩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被告白云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39758元。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木,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原、被告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且在哺乳期内,应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孩子的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被告白某现是合同工,合同到期后并不能保证续签合同,因此可分别情况支付抚养费,在合同期内应按工资标准给付抚养费,合同期外,按农村标准给付,男孩李某乙自原告起诉时到年满18周岁尚有17年零8个月,被告白某合同到期(自原告起诉时计算)尚有4年,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按其基本工资标准的20%计算为(1550元×20%)×12个月×4年=14880元。剩余13年零8个月按河北省201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为(9102元×20%)×13年零8个月=24878元,以上合计397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男孩李某乙随原告李某甲生活,被告白云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39758元。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刘世彤
审判员:李钊宇

书记员:孙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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