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
辰阳(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李宏明
李某乙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辰阳,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宏明。
被告李某乙,1979年5月16日。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审判员:王东来
审判员:王占良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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