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54年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1952年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爱敏 人民陪审员 冯亚楠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书记员:薛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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