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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甲
李聪
李某乙
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唐寿英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廉州镇陈家庄二排富强路100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寿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军芬

书记员: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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