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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抚养费3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精神分裂症患者。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系李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辉华

书记员: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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