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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精神分裂症患者。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系李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辉华
书记员: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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