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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甲、周某、白某、杜某乙、邓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朝阳(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杜某甲
周某
白某
杜某乙
白某、杜某乙的
许海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邓某甲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杜李千惠)。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朝阳,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甲。
被告周某。
被告白某。
被告杜某乙。
法定代理人白某,被告杜某乙之母。
被告白某、杜某乙的
委托代理人许海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邓某甲。
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邓某甲之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甲、周某、白某、杜某乙、邓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2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朝阳、被告杜某甲、周某、被告白某及杜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许海东、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杜家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1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万年村五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2013年11月17日,杜家军因病去世,其父母为被告杜某甲、周某。××××年××月,李某乙与杜家军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1998年4月14日,李某乙与杜家军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某某随李某乙生活。××××年××月××日,杜家军与邓某乙生育一女,取名邓某甲。××××年××月××日,杜家军与白某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
2010年1月15日,白某以34万元(含税49401.71元)价格购得鄂E×××××大众尚酷轿车一辆,该车现由白某控制使用。2014年7月21日,湖北华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车在2013年11月17日的价值评估为155800元。
2011年12月1日,杜家军以按揭方式(贷款40万元)购得鄂E×××××大众轿车一辆,2013年11月20日,白某将该车出售给邓志明,实际得款51万元,同时清结按揭贷款155334.42元。
2013年11月26日,白某在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领取杜家军名下个人账户一次性返回款23546.59元。


审判长:付涛
审判员:张莉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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