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郝某,农民,系李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农民,系二原告之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郝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某某、郝某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书记员: 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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