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路某于2011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李某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 殷瑞
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
书记员: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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