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丽梅(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学,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样辉
书记员:李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