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路某于2011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李某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 殷瑞
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

书记员: 王小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