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宦宗全,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光林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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