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
被告黄某。
被告李某丙。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信,蔚县南留庄南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乙、黄某、李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死亡,且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均系原告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799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彭少锋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 刘银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