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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李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李某丙,女,44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韦廷

书记员: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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