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李某丙,女,44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费用。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韦廷
书记员:康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