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被告:李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被告:李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被告:李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归县。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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