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位某
原告李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农民,系原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农民。
被告位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东
书记员:杨宏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