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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乙、位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位某

原告李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男,农民,系原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农民。
被告位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乙、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东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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