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李某丙
李某丁
李某戊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丁。
被告李某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李某丁、李某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俊
审判员:郭晓霞
审判员:温馨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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