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系受害人李某戊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系受害人李某戊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系受害人李某戊之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系受害人李某戊之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庚(系受害人李某戊之子)。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珊,河北凌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顺中,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
负责人:张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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