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
李某某
谢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吴某
肖英航(湖北丹江口浪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82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吴某,男,生于1960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英航,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提起反诉,和解,参与调解,代收诉讼文书。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杨迪
审判员:姜永波
审判员:王忠均
书记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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