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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安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甲
安某
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退休职工。
原告安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职工。
原告李某甲、安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至今四次出院后,平时吃药的费用8046.22元。虽原告没有提供医院医生处方原件,但出院后原告安某仍需要吃药花费,且被告系原告亲生之子,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给付原告安某平时吃药的费用8046.22元一部分4000元较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提供住处,该问题在2007年本院调解书已解决,不是本案处理的事项,故原告这一请求无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平时的生活费用,因原告李某甲每月有退休金不影响夫妻俩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请求无法支持。关于原告安某要求被告承担四次住院的费用3500元,原被告经当庭核算,四次住院费用,共花费13470.4元,新农合报销后,尚余4240.92元,三儿子均摊,被告应承担1413.6元,被告已支付500元,应再支付原告住院费用913.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本人的承包责任田,因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某住院费用及平时吃药费用共计4913.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及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至今四次出院后,平时吃药的费用8046.22元。虽原告没有提供医院医生处方原件,但出院后原告安某仍需要吃药花费,且被告系原告亲生之子,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应给付原告安某平时吃药的费用8046.22元一部分4000元较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提供住处,该问题在2007年本院调解书已解决,不是本案处理的事项,故原告这一请求无法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平时的生活费用,因原告李某甲每月有退休金不影响夫妻俩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请求无法支持。关于原告安某要求被告承担四次住院的费用3500元,原被告经当庭核算,四次住院费用,共花费13470.4元,新农合报销后,尚余4240.92元,三儿子均摊,被告应承担1413.6元,被告已支付500元,应再支付原告住院费用913.6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本人的承包责任田,因与本案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某住院费用及平时吃药费用共计4913.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及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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