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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于某与马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甲
于某
马某甲
李某乙
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甲。
原告于某。
被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乙。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被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诉称,2001年4月9日二原告之子李某丙购买本单位宿舍×单元×××室一套,登记在李某丙名下,2011年11月11日李某丙身亡,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告继承位于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一套的四分之一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甲辩称,房产登记在李某丙和马某甲名下;2006年3月以后,生活支出均是马某甲一人的工作收入,生活窘困。
本院认为,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一套系被告马某甲、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50%是遗产。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诉讼请求继承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一套的四分之一遗产,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位于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房产一套的四分之一遗产份额。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本院认为,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一套系被告马某甲、李某丙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50%是遗产。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诉讼请求继承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一套的四分之一遗产,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原告于某位于廊坊市某单位宿舍楼×单元×××室房产一套的四分之一遗产份额。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被告马某甲、被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长:赵永福

书记员: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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