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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孙某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克洪
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徐振强
孙淑提

原告李克洪。
委托代理人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振强。
被告孙淑提。
原告李克洪诉被告徐振强、孙淑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田、张建松,被告徐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淑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孙淑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该借条系被告徐振强亲笔书写,被告徐振强虽对借款数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具有证据效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能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认定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振强向原告李克洪借款,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笔借款系被告徐振强与被告孙淑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振强、孙淑提共同给付原告李克洪借款10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徐振强、孙淑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予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振强向原告李克洪借款,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笔借款系被告徐振强与被告孙淑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振强、孙淑提共同给付原告李克洪借款10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徐振强、孙淑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予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审判长:李伟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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