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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月来
审判员:孙光辉
审判员:魏晨龙

书记员:张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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