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赵炳珍(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炳珍,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志芳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博,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炳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况且,又生育儿子,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举证证实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况且,又生育儿子,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志芳
书记员: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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