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社会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自1998年开始,起诉人受深州市税务局招聘做机关食堂厨师,后于深州市税务局分家时被分到深州市国家税务局,继续从事机关食堂厨师工作,直到2014年4月原告因年事已高和身体健康原因经领导同意离开工作岗位。多年来,深州市国家税务局除医疗保险外一直未为其交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现起诉人既不能继续工作,又无其他收入。2014年8月起诉人向深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深州市国家税务局为其补交各项未交社会保险费,深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为起诉人能安度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深州市国家税务局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起诉人李某某请求事项为要求原用人单位深州市国家税务局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起诉人李某某请求的事项受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征缴机关为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起诉人仅为依法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起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权利义务关系,即起诉人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另外,在起诉人与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费达到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年限,且起诉人达到了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后,起诉人方可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退休金。综上所述,起诉人起诉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而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起诉人李某某请求事项为要求原用人单位深州市国家税务局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起诉人李某某请求的事项受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征缴机关为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起诉人仅为依法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起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权利义务关系,即起诉人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另外,在起诉人与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费达到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年限,且起诉人达到了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后,起诉人方可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退休金。综上所述,起诉人起诉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而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郝泽荣
审判员:刘小召
审判员:岳春枝

书记员:黄景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