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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起诉书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31241995********,景颇族,户籍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09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景洪市滨江公园将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市场认定价格为780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核查、抓获经过、行车卫士后台车辆被盗情况分析、活动轨迹、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提取笔录、赃物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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