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院**单元**室。2019年7月16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城大队行政处罚1500元。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20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尧都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凡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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